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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及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日期:2019-04-29     浏览数:

各学院,各部、处(室),草堂校区管委会:

根据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办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试行)的通知》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函》(陕人社函〔2018〕873号)的精神,我校事业编制内原在企业工作过的教职工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1993年1月1日至进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期间在企业工作过的教职工。

二、转移接续及补缴流程

(一)以上人员在原单位缴纳了养老保险的教职工,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具体流程如下:

1.教职工需联系原单位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交至人事处劳资科,人事处劳资科为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2.教职工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到原单位参保对应养老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关系转接手续,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3.教职工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交至人事处劳资科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业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成功后的缴费年限将合并计算。

(二)以上人员在原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教职工,可根据本人意愿,先办理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补缴业务,再办理转移接续业务,具体流程如下:

1.对于原工作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正常的,原则上本人应向原单位提出申请,由原单位向参保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补缴手续,按规定补缴费(含利息)后再按照(一)类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2.对于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或养老保险缴费不正常等情况,若教职工本人愿意补缴,由本人先向学校人事处递交书面申请,随后由学校统一办理补缴手续,按规定补缴费(含利息),所需费用由教职工个人承担,之后再按照(一)类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应按补费年度的政策规定执行。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三、办理时间

需要办理相关业务的教职工请于2019年6月14日前,将相关材料交至人事处劳资科(行政楼404室),超期未递交材料的教职工视同其放弃原在企业工作期间缴费年限或本人无意愿补缴其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自负。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补缴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通知内容传达到每位教职工。如有疑问可咨询人事处劳资科,联系电话:82202082,联系人:刘坤、周晨东。

人事处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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