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全面落实“人才强校”战略,促进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2、境外教师实行聘任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
3、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相关院(系)负责境外教师的聘任与管理。
二、聘任程序
1、各院(系)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确定拟聘境外教师;
2、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专家对拟聘境外教师进行考察;
3、考察合格,报校长批准后,签订聘任合同。
三、聘任条件
1、在境外高等院校、学术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两年以上。
2、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较高的学术造诣,在科学研究方面已取得一定成就。
3、所从事的研究领域与我校学科及专业方向相符。
4、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四、工作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每学年授课不少于60学时。
2、指导参与学科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促进我校与境外高校开展实质性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
3、指导或合作指导硕士、博士研究生及相关学术活动。
五、待遇
1、学校根据境外教师的工作性质、所聘岗位,提供相应的岗位津贴,按实际在校工作天数或按月支付。此外,学校为每位境外教师提供60-120元/小时的课时费(税前)。
2、学校为境外教师提供校内公寓住房。
3、各院(系)应为所聘境外教师提供工作条件。
六、管理考核
1、各院(系)对所聘境外教师应有明确的要求,具体内容在合同中体现。
2、各院(系)负责所聘境外教师在校工作期间的讲座、报告等有关文字、录音资料的收集和保存。
3、境外教师在校工作期间所取得的工作成果或奖励按聘任合同执行。
4、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相关院(系)负责对所聘境外教师进行考核。
5、经考核不合格的境外教师,学校将解除聘用合同。
6、境外教师如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触犯法律,学校将解除聘任合同。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