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公派出国考核工作,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派出国且期限在六个月(含)以上的教师。
第三条 人事处和二级单位负责教师公派出国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和业绩指标构成。重点考察教师的研修目标完成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效果。
(一)基本指标
1.提交一篇研修总结;
2.参加学校组织的专题报告会并做报告。
(二)业绩指标
出国期限在六个月(含)以上一年以内的教师,完成以下指标中的1项;出国期限在一年(含)以上的教师,完成以下指标中的2项,其中第1项为必备指标。
1.理工类教师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SCI或相当水平期刊发表论文一篇;其他类教师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SCI/SSCI/A&HCI/EI/CSSCI/CSCD期刊发表论文一篇(含教改论文)。
2.新增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一项或参与(前2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及以上项目一项。
3.新增主持校级重点教改项目一项或参与(前2位)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改革、建设项目一项。
4.推荐一名海外博士(后)来校工作或申报省级及以上人才项目。
5.开设或主讲一门双语课程。
6.所在专业在国际教育学院开设相关课程的,在外期间应至少选择一门全英文授课课程作为研修重点,返校后按国际教育学院和所在院(系)要求主讲一门全英文课程。
第五条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公派出国教师出访期间及返校一年以内完成考核指标的,考核合格;未完成的,考核不合格。
第六条 相关待遇
考核合格的,补发出国期间暂存的工资等待遇;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补发暂存的工资等待遇或扣回已经发放的基本工资。
第七条 对赴港、澳、台地区学习或进修教师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人事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人 事 处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