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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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师公派出国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0-04-21     浏览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公派出国管理工作,不断拓宽教师学术视野,切实提高教师综合素质,有效推进师资队伍国际化进程,根据国家、陕西省相关政策和学校教师出国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公派出国且期限在三个月及以上的教师。三个月以内的因公短期出国按学校相关政策或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师公派出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教师公派出国相关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各院(系)应成立教师公派出国工作小组,统筹安排本单位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公派出国任务、类型及期限

第五条 根据派出任务的不同,教师公派出国包括攻读学位、博士后研究、访问进修、汉语推广、合作交流等活动。

第六条 根据派出渠道和经费来源的不同,教师公派出国分为国家公派出国、单位公派出国和自费公派出国三类。

(一)国家公派出国:指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汉办或教育主管部门等项目执行方审批,获得派出或资助资格出国的。

(二)单位公派出国:指因学科建设或专业发展需要,学校与外方合作单位签订互派或交流协议而选派教师出国的。

(三)自费公派出国:指因个人学历提升或能力发展需要,自行联系并获得外方资助或个人承担相关费用,经学校批准同意以公派身份出国的。

第七条 教师公派出国期限:访问学者不超过12个月,博士后研究不超过24个月,攻读博士学位不超过48个月,以其他身份派出或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协议约定或项目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选派条件

第八条 身体健康,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师职业道德,在校工作两年以上;近两年考核结果达合格及以上。事业型人事代理人员在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方可申请派出。

第九条 具有良好的外语水平,满足选派项目规定或外方要求。

第十条 具有优秀的专业素质、较强的学术潜力以及良好的教学科研能力,出国开展的学习或工作内容与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

第十一条 公派出国人员年龄要求按项目或协议执行,无特殊说明的原则上不得超过45周岁;一般应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出国时间一年及以下(含延期)的人员,须回校工作满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派出国;出国时间一年以上(含延期)的人员,须回校工作满五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派出国。

第五章 选派程序

第十三条 教师申请公派出国必须依照“个人申请、院系推荐、学校审核”的程序进行。

(一)国家公派出国:学校根据项目执行方安排,确定校内申报时间及要求。符合条件的申报者按照要求和程序申请,所在院(系)推荐,学校统一评审上报,项目执行部门录取。

(二)单位公派出国:根据项目协议规定或学科建设需要,经个人申请,院(系)选拔推荐,学校审批后,申报人员取得派出资格。

(三)自费公派出国:个人联系外方接收单位,获得对方资助或邀请后,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推荐,学校审批后,申报人员取得派出资格,按公派身份管理。

第十四条 具有副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者须按相关领导干部出国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派出管理

第十五条 签约派出

(一)获得派出资格的教师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派出,除因签证等特殊情况,一律不予办理延期派出手续。获得国家公派出国资格,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公派出国。

(二)派出教师须在正式出行前一周内与学校签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协议书》,并与邀请信及护照签证页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并交至学校人事处。

(三)派出教师须向学校缴纳一定额度的保证金:出国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保证金为壹万元人民币;出国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超过一年的,保证金为贰万元人民币;出国期限超过一年的,保证金为肆万元人民币。出国人员按期返校后,保证金全额退还;出国人员逾期不归或超期返校的,视情况扣发全额或部分保证金。已向项目执行方缴纳保证金的,不再向学校重复缴纳。

第十六条 国外管理

(一)出国人员应严格遵守所赴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学校形象,自觉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监督与管理。

(二)出国人员到达所赴国家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并将国外联系方式及时告知学校。在国外期间应与所在院(系)保持联系、实时汇报在外学习工作进展,每三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季度报告。

(三)所在院(系)应及时向人事处报送出国逾期不归人员名单,以便学校及时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 延期规定

(一)出国人员应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相关任务,并按期返校工作,一般不允许延期。未返校者,按旷工对待。

(二)确需延长的,由本人在期满三个月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后上报学校办理审批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只能延期一次。

第七章 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学校保留出国人员的校内公职。国家公派出国和单位公派出国的,暂存基本工资;根据派出渠道、出国任务和期限的不同,暂存或停发岗位津贴等校内待遇。自费公派出国的,停发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全部待遇。

第十九条 在批准的延长期内,学校保留出国人员的校内公职。出国人员在国外费用一律自理,并自延期当月起,停发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全部待遇。

第八章 返校考核

第二十条 教师回国后,应在入境一周内(遇寒、暑假期可顺延)到人事处报到,并提交出国期间的学习或工作总结、研修成果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教师返校后由学校或院(系)结合出国计划组织考核,并在一个月内(遇寒、暑假期可顺延)面向学校或所在院(系)师生公开进行一次相关研究领域国际最新研究动态及研究成果的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

第二十二条 返校教师作为我校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的主要师资力量,回国后应积极与外方保持紧密联系,为学校开展海外学术交流、人才引进、国际化办学等工作搭建合作平台。

第二十三条 出国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教师,返校时须向学校提交至少一部与进修专业相关的外文原版教材或著作。

第二十四条 选派项目有其他考核要求的,还须按要求完成。

第九章 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出国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教师,返校服务期为三年;出国期限在六个月及以上的教师,返校服务期为五年。

第二十六条 服务期内离开学校(调离、离职等)的,应向学校偿还出国期间所保留的工资待遇、资助经费等费用,并须缴纳剩余服务年限的服务费。服务期内经批准再次出国的,服务期累加。

第二十七条 出国前,与学校签订其他协议服务期未满的,服务期累加,违约责任按相应协议约定分别执行。

第二十八条 逾期未归(含延期)超过30天的,学校有权与派出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和人事关系,并处理其校内相关待遇。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赴港、澳、台地区学习或研修教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人事处。学校原有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人事处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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