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各部、处(室)、幸福校区管委会、草堂校区管委会:
我校教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在各单位和教职工的积极配合下顺利完成,目前已经进入常规管理阶段,现就扣缴参保教职工个人承担缴纳部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纳金额
(一)陕西省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
2013年陕西省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054.15元,缴费基数每年随陕西省社会平均工资的调整而调整;缴费比例为12%,其中单位10%,个人2%。我校在职教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工资项目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补+地区差+教护龄津贴”之和,工资项目低于2054.15的,以2054.15元作为缴费基数,高于2054.15元的,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在职教职工按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2.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由在职、退休教职工按每人每月8元标准缴纳。学校为提高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决定由学校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用,在职、退休教职工不缴纳相应费用。
3.公务员医疗补助
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学校以参保教职工缴费基数总额的6%按月缴纳。
4.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
医疗照顾人员指享受厅级待遇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参保教职工,医疗补助费由学校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费用缴纳。
(二)西安市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
2013年西安市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479元,缴费基数每年随西安市社会平均工资的调整而调整;缴费比例为9%,其中单位7%,个人2%。我校在职教职工纳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同陕西省医疗保险,纳入工资项目低于2479元的,以2479元作为缴费基数,高于2479元的,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在职教职工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2.大额医疗补助
大额医疗补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元,其中单位负担80%,在职、退休人员负担20%。学校为提高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决定由学校自2013年5月起缴纳全部大额医疗补助费用,参保教职工不缴纳相应费用。
参加西安市医疗保险教职工参照陕西省公务员和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相关政策校内执行,参保职工不缴纳相应医疗补助费用。
(三)西安市失业保险
西安市医疗保险采用“四险合一”的缴费方式,我校参加西安市医疗保险教职工同时参加了生育、工伤、失业保险。生育、工伤参保费用由学校承担,教职工不缴纳相应费用;四险采用统一缴费基数和核定办法,2013年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479元,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2%,个人1%,参保教职工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二、费用扣缴
我校已参保的教职工2013年12月份前(含12月份)个人应承担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将在2013年12月份工资中一并扣缴,2014年1月起,按月从工资账户中扣缴参保职工医疗、失业保险费用。
因工资暂存等原因无法按时扣缴个人承担医疗、失业保险费用的教职工由学校代缴并记账,工资恢复后由学校统一扣缴或定期收缴。
三、其他
(一)本通知人员范围为我校缴纳陕西省、西安市医疗保险固定职工及事业型人事代理人员。
(二)对于校内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等原因暂时无法在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的参保人员仍按在职人员扣缴个人承担医疗保险费用。
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组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