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您当前所在位置是: 网站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对教职工个人应缴与已扣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部分进行结算的通知

日期:2018-05-11     浏览数:

各学院,各部、处(室),草堂校区管委会:

自2014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我校教职工已按规定正常参保,教职工应按缴费基数的12%缴费(其中养老保险8%,职业年金4%),而教职工预扣部分与应缴不符,为保证扣缴一致,学校将自2018年5月起对教职工应缴与已预扣部分进行结算,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结算范围

人员范围: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教职工;

时间范围:2014年10月~2018年4月。

二、结算办法

学校将自2018年5月起按教职工应缴养老和职业年金部分进行扣缴,分别体现在工资查询系统“养老保险”、“职业年金”项;并对2014年10月~2018年4月差额部分进行结算,体现在工资查询系统“预扣养老”项。具体办法见下表:

序号

应缴-已扣

结算办法

1

小于0

2018年5月一次性退还

2

0~1500元

2018年5月一次性扣除

3

1500元~12000元

自2018年5月按每月1500元扣除,直至扣完

4

12000元~16000元

自2018年5月按每月2000元扣除,直至扣完

5

16000元~24000元

自2018年5月按每月2500元扣除,直至扣完

6

大于24000元

自2018年5月按每月4000元扣除,直至扣完

备注:上表下限不含本级,上限含本级;结算期间退休或离校人员一次性结算剩余部分;部分人员工资应发较低,每月扣除金额低于上表金额,以工资表中实际扣除金额为准。

三、结算查询

因此次结算涉及职工多、跨度长、金额大,财务处和人事处共同开发了一个结算信息查询的平台,教职工可登录财务处工资查询网站主菜单中“养老年金结算”项查询本人2014年10月~2018年4月已预扣和应缴金额、缴费基数、每月应扣金额及具体的结算明细等信息。

养老保险改革涉及每位参保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单位务必通知到每位结算范围内的教职工,教职工对结算金额有疑问的,请联系人事处劳资科(行政楼四楼404室,电话82202082)。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8年5月10日

上一篇:西安市2018年中招事业办学单位教职工子女审核名单公示 下一篇:关于推荐评选《2018最美教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