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
日期:2013-04-18     浏览数:
西建大〔2008〕2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博士后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工作管理,加大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人才的力度,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推动我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培养和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陕西省有关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我校联合招收博士后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以及在流动站和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设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负责我校博士后工作规划的制订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博管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校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设站学院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第四条 校博管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设在人事处。负责具体落实国家和陕西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各项法规和事务。 第五条 设有流动站的学院成立由分管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全面负责博士后的科研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并承担博士后的招录、考核、管理、留用工作,包括: 一、组织进站考核,对申请入站博士的政治思想状况、业务水平、拟进行的研究课题进行审查,遴选并确定入站博士后人选; 二、根据博士后的意愿和科研工作内容为博士后指定合作导师、配备必要的助手、组织博士后的科研开题论证等; 三、负责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及时解决博士后科研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审查博士后科学基金、短期出国等申请,并提出意见; 五、组织博士后申报有关科研项目; 六、确定是否延长博士后工作期限和对不适合继续作博士后的人员提出终止工作的意见; 七、组织出站考核,对即将出站的博士后工作报告和在站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情况、科研能力及学术水平等做出全面恰当的评价; 八、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院博士后工作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工作,并对博士后提出具体要求等。 第六条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共建的流动站,各学院之间应加强联系与合作,树立全局观念,共同承担流动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七条 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博士生导师; 二、原则上指导博士生至少应满一届; 三、所在学科须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四、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第八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职责 一、博士后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合作导师须切实担负起博士后指导的责任,支持博士后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特别是前沿探索性研究; 二、指导博士后研究课题的开题、考核和结题,并对研究过程给予全程跟踪和指导; 三、负责所指导博士后的研究成果(论文、科研项目等科研成果)把关,有效防止学术腐败问题发生; 四、及时协调解决博士后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并为学校博士后工作的发展献计献策; 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科学、合理、高效地安排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为有效保证博士后的培养质量,一位博士后合作导师同时指导在站博士后人数不得超过3人。合作导师所指导的博士后如有逾期未出站的,不能招收新的博士后。 第四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十条 根据经费来源的不同,博士后分为国家资助博士后(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以下简称“国资博士后”)、项目博士后(为完成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的博士后,其经费来源由学校和课题组共同筹措)、自筹经费博士后(经费来源为博士后、合作导师和学校三方筹款,以下简称“自筹博士后”)、我校流动站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经费来源为企业拨款,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四种类型。 第十一条 每年各流动站的博士后招收指标由校博管办拟订计划。其中,国资博士后名额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确定,校博管办统筹安排;项目博士后、自筹博士后、企业博士后指标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博士后申请资格 一、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 二、除经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一般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单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 三、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四、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在读期间,作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CSCD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或被SCI收录论文1篇,或被EI/ISTP收录论文2篇。 2、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博士毕业生奖励。 3、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参加国家研究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十三条 博士后招收的一般程序为:本人向所在流动站提交《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后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流动站组织专家考核后报校博管办,校博管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报陕西省博管会审批。 申请材料包括:博士后申请表、专家推荐信、考核意见表、进站审核表、身份证件复印件、学历学位证明、获奖成果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等。 第十四条 国外获博士学位人员的申请程序(含外国籍博士): 一、申请人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我校博管办领取《博士后申请表》等资料。 二、申请人除按第十三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表》,并将以上材料一起寄交所申请的设站单位。 三、经校博管办审批并报陕西省博管办核准后,发放录用通知。 第十五条 签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后工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等。 第十六条 我校流动站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企业博士后,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及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我校流动站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并由工作站向我校流动站支付相关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博士后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博士后参与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基地建设,鼓励各流动站以项目、课题和与企业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形式招收博士后。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陕西省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博士后进站报到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凭省博管办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托、入学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两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进站一个月内应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开题报告》的填写与答辩工作,并经所在流动站工作组审核评议后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中期考核 一、博士后进站一年后的一个月内,由设站学院的博士后工作组负责对博士后进站一年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个人表现等进行中期考核,填写《中期考核表》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于获优良者,从考核的第二年起提高博士后待遇,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超过一个月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作退站处理。中期考核结果将作为出站考核的重要参考,并归入其个人档案。 三、考核等级 (一)优良 1、工作进度严格按照开题报告所列计划和工作协议书进行,进展良好,工作积极努力,得到合作导师、流动站和所在学院的高度评价。 2、协助合作导师制定科研计划、指导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1次。 3、以博士后身份及所在流动站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CSCD、CSSCI核心期刊(核心库)发表(或录用)与博士后研究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或被SCI、EI(核心库)、SSCI等收录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不得重复计算,下同)。 2)出版与博士后研究工作相关的学术论著(前2名,本人承担10万字以上。类型为独著、合著,编著或译著不计入)1部。 3)已受理发明专利1项(第1名)。 4)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准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二)合格 1、工作进度按照开题报告所列计划和工作协议书进行,进展顺利,工作努力,得到合作导师、流动站和所在学院的高度评价。 2、协助合作导师制定科研计划、指导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1次。 3、以博士后身份及所在流动站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CSCD、CSSCI核心期刊(核心库)发表(或录用)与博士后研究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2)受理发明专利1项(前2名)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项(第1名)。 3)作为项目主要参加人(前3名)获准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三)不合格 工作进度未按照开题报告所列计划和工作协议书进行,未取得合格的研究成果。 四、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企业工作站负责,校博管办根据和企业签定的联合培养协议参与管理,研究成果归属由学校、企业和博士后以协议书形式约定。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和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报校博管办批准,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后,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对于出国逾期一个月以上不归者,所在学院及时上报校博管办,按自动退站处理,并扣回出国期间已支付的各项待遇。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归学校所有,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项目和奖项等第一作者须署名所在流动名称并体现博士后身份,技术转让须经学校同意。 第六章 博士后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待遇由国家、学校、合作导师、企业共同提供,由基本工资、博士后津贴、科研经费等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 统招博士后的基本工资标准按国人部发(2006)89号文件执行。 二、博士后津贴 博士后津贴由学校从博士后经费中列支。 1、统招博士后:进站第一年全年15000元,中期考核后第二年津贴根据考核结果发放,优良17000元,合格15000元。 2、在职人员脱产进站的博士后:进站第一年全年5000元,中期考核后第二年津贴根据考核结果发放,优良7000元,合格5000元。 三、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以合作导师名义建本使用,由学校从博士后经费中列支。 1、统招博士后:每人每年20000元;以在职人员身份进站的博士后:每人每年15000元。 2、科研经费必须按照学校科技基金经费使用范围列支报销科目,主要用于博士后参加学术会议、学术交流活动和添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设施、图书资料等。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博士后出站前,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向校博管办报博士后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其他单位在职人员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辞去原单位工作、人事关系转入我校者,各项待遇参照统招博士后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两地分居的统招博士后在站期间,每年报销一次往返探亲路费(不能乘坐飞机或软卧)。 第二十八条 企业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待遇由企业负担。企业博士后的管理费和合作导师指导费的具体数额在《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协议书》中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延期期间一般不再享受学校博士后相关待遇。期满考核优秀,经学院考评并经学校初审拟作为师资留校的统招博士后人员,延长期间原有待遇可保持不变。 第三十条 学校为全职在我校工作的博士后提供博士后公寓,具体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博士后科学基金和博士后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各流动站配合校博管办负责组织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评审费由学校统一支付。博士后在站期间需至少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次,学校将以此作为博士后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的重要依据,在站期间没有申请基金的,学校将视情况予以缓办或停办博士后出站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使用管理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获得者出站前,须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第三十四条 凡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以所在流动站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以博士后身份发表的论文和获奖成果,统一纳入学校科研奖励范围,由学校科技处核发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定期评选、表彰优秀博士后。 第八章 博士后的出站、延期与退站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前三个月须着手总结研究工作,撰写工作报告,准备出站,各流动站负责博士后的出站考核及评审工作。博士后本人应提交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规定撰写的《研究工作报告》,聘请校内外2位同行专家(校外至少1位)对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进行评审,提交书面意见。各流动站工作组组织召开博士后工作报告会,聘请由3—5位同行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博士后的工作报告进行评议,并对博士后本人在站期间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工作态度及研究成果进行全面考核,作出书面鉴定意见。 第三十七条 出站考核 一、在站期间,已协助合作导师制定科研计划并指导研究生2名、参加学术交流活动2次、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1次的博士后方可申请出站。 二、博士后出站时,所在流动站工作组(企业博士后出站考核小组由企业与学校协商后确定)组织答辩委员会对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等方面进行评议和考核,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后期满出站工作考核表》,签署考评意见后报校博管办备案。考评合格的博士后准予出站,不合格者按退站处理。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须参与合作导师的国家级项目(含子项目)1项或省(部)级项目(本人排名前3)1项,同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以所在流动站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体现博士后身份)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CSCD、CSSCI核心期刊(核心库)发表(或录用)与博士后研究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4篇(其中,已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被SCI、EI(核心库)、SSCI等收录学术论文2篇。 2、出版与博士后研究工作相关的学术论著(前2名,本人承担10万字以上。类型为独著、合著,编著或译著不计入)1部。同时,以第一作者在CSCD、CSSCI核心期刊(核心库)发表与博士后研究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3、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为发明单位,取得已经授权的发明专利(前2名)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前1名)1项。同时,以第一作者在CSCD、CSSCI核心期刊(核心库)发表与博士后研究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4、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为项目依托单位,作为主要成员获国家级奖励(前5名)1项或省(部)级奖励(前3名)1项。同时,以第一作者在CSCD、CSSCI核心期刊(核心库)发表与博士后研究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5、获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省部级项目1项。同时,以第一作者在CSCD、CSSCI核心期刊(核心库)发表与博士后研究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各流动站根据学科特点,制订具体出站考核标准并报校博管办审核备案。 第三十八条 拟出站的博士后,出站考核结果合格的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在职博士后要求有所在单位的委托)。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出站时须提供工作期满登记表、业务考核表、审批表等材料。 第四十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在研究期间如需延期,应在出站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后延期出站申请表》。事先不提出书面申请,到期又不出站的,作退站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期考核获优秀等级的博士后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博士后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和学院同意,报校博管办审批。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无特殊原因,进站研究满三年且不办理出站手续的; 八、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第四十四条 退站的博士后,必须偿还已使用的博士后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同时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陕西省博管办办理。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学校及合作导师筹资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四十六条 对于企业博士后,企业按协议向学校提供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管理费及合作导师指导费,学校按照博士后管理费的一定比例划拨至流动站所在学院作为后者的博士后工作经费。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博士后工作经费,用于校博管办发放博士后工资、津贴、科研经费、奖励、组织博士后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所必要的开支。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流动站、合作导师及博士后人员的博士后经费应单独设帐、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手续按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各流动站在博士后年度工作总结中,应专题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章 职业道德建设 第四十九条 各流动站应加强对博士后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博士后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钻研,自由探索,锐意创新。 第五十条 各流动站应加强对博士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权益。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依法申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十一条 各流动站应为博士后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第五十二条 博士后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校博管办。如果国家有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新规定,应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博士后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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