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
日期:2013-04-18     浏览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公寓的管理,提高博士后公寓使用效率,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发〔2006〕14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博士后公寓由国资处和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共同管理,并由博管办具体负责分配和调剂。本校职工和在本市的外单位在职人员进站原则上不安排博士后公寓。 第三条 学校统一对博士后公寓进行装修,并配备基本的家具家电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公寓内所有设施由居住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博士后公寓的入住 第四条 经我校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进站的博士后,符合我校博士后公寓入住条件的,由博管办开具《博士后住房通知单》,博士后本人持该通知单到国资处签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后公寓租住协议》并办理公寓入住手续。签订协议时,须由博士后所在流动站的负责人和合作导师签字担保,以便督促博士后在工作期满后能按时从公寓迁出。若博士后工作期满未按时迁出公寓,学校将不再办理其所在流动站新招收博士后的公寓入住手续。 第五条 博士后在办理公寓入住手续时,须向学校国资处交纳住房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博士后按时出站退房时,经国资处和博管办验收,公寓设施完好,保证金如数退还。 第三章 博士后公寓的使用 第六条 公寓住房只能由博士后本人使用,不得擅自调换和转让,不得变相出租或进行经营活动。学校国资处和博管办将不定期对博士后公寓进行检查,一经发现不按规定使用的,由学校收回公寓,并由该博士后赔付违约金。因不按规定使用博士后公寓而出现安全或者其他问题的,一切后果由博士后本人承担,学校还将视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作进一步处理。 第七条 博士后应该爱惜公寓及公寓设施,房屋及其设备自然损坏时,如属于房屋漏水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积极配合检查和维修;如属于室内设备、设施自然损坏,原则上由住户自行维修。如因住户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或设备损坏的由住户负责赔偿和维修。住户不主动赔偿和维修的,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维修,相关费用从住户的住房保证金中扣除;住房保证金不足扣除部分的,由博士后补交。否则学校将视情况缓办或停办博士后的出站手续。 第八条 博士后公寓的房租按学校在职教工的房租收费标准的50%计收,水、电、天燃气、电话、网络及物业管理等费用,由博士后本人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缴纳,交房时要提供相关费用的结算票据。 第九条 入住博士后及其家属应严格遵守学校博士后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对所住房屋进行装修和改造。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出国(境)期间的公寓使用 第十条 博士后出国(境)前,须与国资处签订出国住房协议。对已出国(境)未按期回国的博士后,一般作退站处理,博士后家属需在逾期后一个月内退出公寓。未签订出国住房协议且又逾期不归的,学校将对公寓住房进行清理。 第五章 博士后公寓的退还 第十一条 博士后公寓的使用期限与其在站时间(一般为24个月)一致,博士后研究期满后必须按时从公寓迁出。中途退站或期满出站的,应在办理退、出站手续时,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退房时,应缴清房租、水、电、气、暖及物业管理费等,到国资处申请退房。国资处在收到退房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协同博管办及住户共同对公寓进行验收,公寓设施完好的,办理相关退房手续,并根据实际情况退还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第十三条 博士后确因工作需要延期出站的,经所在流动站和校博管办批准、国资处备案后,可在延期期间继续使用博士后公寓。 第十四条 博士后应在工作研究期满后一周内退房。逾期不退的,学校将向其发出限期搬离通知,并按照市场房租价格计收房租(房租从博士后的住房保证金中扣除,住房保证金不足扣除的,由博士后补交)。否则,学校将视情况缓办或停办博士后的出站手续。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学校发出限期搬离通知后三十日内仍未退房的,经多方联系无法找到本人,或者本人拒不搬出公寓的,国资处将会同博管办对公寓进行清理。清理公寓时,如果物品等有遗失,由博士后本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第六章 博士后公寓的安全、卫生 第十六条 公寓楼道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和消防设施的完好,严禁在公寓内擅自拆改、接拉电线。 第十七条 禁止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违者没收其物品,并视情节处理;造成严重事故的,当事人除按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还要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不得利用博士后公寓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 第十九条 博士后出站时需将住房清理干净,并保持灶具、抽油烟机、家具的清洁。经验收通过后,方可办理退房、出站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博管办和国资处负责解释。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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