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国内探亲由本人到所在单位填写一式三联《探亲假假期及路费报销单》,并经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报人事处劳资科审核登记后,由财务处按相关规定报销探亲路费。
注意事项:
1.教职工探望配偶的,一年可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费。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一年可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费。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者,每四年可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费。
劳资科办公地址:行政楼404室;办公电话:029-82202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