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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路费报销指南

日期:2020-08-21     浏览数:

教职工国内探亲由本人到所在单位填写一式三联《探亲假假期及路费报销单》,并经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报人事处劳资科审核登记后,由财务处按相关规定报销探亲路费。

注意事项:

1.教职工探望配偶的,一年可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费。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一年可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费。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者,每四年可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费。

劳资科办公地址:行政楼404室;办公电话:029-822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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