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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办法

日期:2015-10-16     浏览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内涵发展的进程,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优势和作用,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规范人事代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对《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指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我校各类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并按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代理人事管理事务。

第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间,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解除合同或聘期届满而未续聘者,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管理。

第四条 人事代理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分类分层次逐步实施。

第二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及待遇

第五条 人事代理的种类分为两类:一类是事业型人事代理;另一类是产业、专职科研型人事代理。

第六条 事业型人事代理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

产业、专职科研型人事代理是指学校的产业、科研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实行“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学校发给工作证和校徽,但不承担任何经济及其连带责任。

第七条 事业型人事代理的范围暂定为新入校的硕士研究生且未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产业、专职科研型人事代理的范围暂定为新引进的所有人员。

第三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及待遇

第八条 校人才交流中心具体负责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

第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书》。事业型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产业、专职科研型人事代理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双方签订,其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期、试用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终止、解除及违约责任等,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三年为一个聘用合同期。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历年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均为称职以上者,一个聘用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书》。聘期考核称职以下者,不再续签合同。

学校和二级单位须在《聘用合同书》中明确事业型人事代理人员的聘期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目标任务者,二级单位聘期末不得将所聘人员考核为称职及以上,学校不得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学校和二级单位须在《聘用合同书》中约定终止当前所签合同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当所聘人员达到约定条件时,即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的工资标准、正常考勤与考核、图书借阅、子女上学与其他教职工同等对待。人才交流中心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考核和推荐,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工人技术等级的考评工作。

第十三条 事业型人事代理人员受聘期间由学校发放工资,享受学校的有关福利待遇。

产业、专职科研型人事代理人员受聘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事业型人事代理人员,受聘期间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租用学校公房。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书》后可按有关规定购买学校住房。

产业、专职科研型人事代理人员不享受学校住房待遇,由用人单位视情况适当给予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报到后,校人才交流中心将依照有关规定,通过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事业型人事代理人员由学校负责缴费,产业、专职科研型人事代理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缴费。缴费中个人应缴部分均在其工资中扣除。

凡涉及起薪月之前的各类保险问题,由受聘人员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参加在职(出国)培训(进修)等,须签订回校工作及服务期限协议,违约应按协议约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章 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的程序

第十七条 聘用事业型人事代理人员的程序:

1.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编制和工作需要,向人事处提交计划申请,经人事处研究提出意见,呈人事主管校长批准;

2.用人单位根据批准的计划招聘,并初定聘用对象,经人事处审查考核并提出意见,呈人事主管校长批准;

3.受聘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

第十八条 聘用产业、专职科研型人事代理人员的程序:

1.由用人单位向校产业集团或科技处提交计划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人事处研究提出意见,呈人事主管校长批准;

2.用人单位根据批准的计划招聘选定聘用对象,经人事处审核后,呈人事主管校长批准;

3.受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

第十九条 已签订《聘用合同书》的受聘人员,从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工作关系转至学校后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西建大〔2004〕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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