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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实践工作的补充说明

日期:2014-11-04     浏览数:

为统筹各单位教学、科研的实际情况,遵循青年教师职业发展规律,充分体现工程实践工作的意义,促进学校师资培训工作多元化开展,现结合近年工作开展的实际,对工程实践工作进行以下调整: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派出具有助教职称的教师进行工程实践。具有校内实践条件的单位,可安排教师在校内实验室、设计院、规划院或教研室、机关办公室等单位进行实践或助岗,组织、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实施。

二、博士研究生毕业来校工作的教师,自报到起一年内,原则上不予派出进行工程实践。

三、为推动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项目在我校的稳步实施,在一段时期内,参加西安外国语大学英语高级培训班并取得结业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的,可减免工程实践;《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工程实践工作的若干意见》(西建大[2011]158号)中规定的其他减免条件继续执行。

四、学校将进一步规范工程实践的选派、管理、减免及考核环节,对实践基地、岗位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者,不予派出进行工程实践,所在单位应参照减免条件选派其参加其他培训项目替代工程实践。

五、自2014年下半年以后派出参加工程实践的人员,工程实践期满考核在原有要求的基础上,还须在院(系)范围内就实践经历做一场报告或讲座。

请各单位按照以上要求对申报参加工程实践人员进行审核、把关,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派出。

人事处

201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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