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在站博士后:
为了进一步加大“师资博士后”实施力度,吸引更多优秀博士毕业生进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使师资博士后成为我校博士毕业生引进、考察和培养的重要途径,经学校研究决定,调整我校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相关待遇。现将调整方案通知如下:
(一)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文件,我校在站师资博士后的岗位工资参照讲师十级岗位的标准发放,薪级工资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该标准不变。
(二)我校师资博士后津贴调整为第一年40000元,第二年考核优秀42000元,考核合格40000元。培养期满,达到留校任教条件并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的师资博士后,一次性奖励40000元。若其本人申请自行择业,应足额退还师资博士后与统招博士后津贴差额、科研启动费、租房补贴、各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按师资博士后协议支付违约金。
(三)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重大成果奖励按照学校教师同等奖励。
(四)科研经费、博士后公寓(租房补贴)等标准保持不变。
(五)以在职身份进站的博士后和统招博士后待遇保持不变。
以上待遇调整自即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人 事 处
2015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