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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度教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01-11     浏览数:

各院(系):

2018年度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的选派办法及时间安排已发布(http://www.csc.edu.cn/article/1042),现将我校教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派项目

(一)“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简称“青骨项目”)

(二)“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简称“西部项目”)

(三)“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简称“艺术类项目”)

(四)“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简称“公派研究生项目”)

(五)“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简称“博导短期交流项目”)

二、派出身份及留学期限

(一)青骨项目: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为3-12个月,博士后的留学期限为6-24个月。第一批被录取人员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18年12月31日。

(二)西部项目:高级研究学者的留学期限为3-6个月,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为3-12个月,博士后的留学期限为6-24个月。被录取人员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19年9月30日。

(三)艺术类项目: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为3-12个月,博士后的留学期限为6-24个月,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期限为36-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为6-24个月。被录取人员留学资格保留至2019年5月31日。

(四)公派研究生项目:在职教师仅限申报“攻读博士学位”、“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期限为36-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为6-24个月。被录取人员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五)博导短期交流项目:选派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交流访问期限及资助期限为一个月。被录取人员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三、申报要求

(一)满足各项目选派办法中规定的申请条件。详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站(www.csc.edu.cn)“2018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http://www.csc.edu.cn/article/1042)。

(二)在学校评审前(2018年3月),必须取得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正式邀请信,并满足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http://www.csc.edu.cn/article/1045)。“西部项目”和“艺术类项目”的申请人,外语水平未达到CSC合格标准,亦可申请,但须提供能够反映外语水平的考试成绩证明。优先推荐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博导短期交流项目”满足申请条件即可,无外语水平要求。

(三)美国国务院通过《联邦公报》发布对交流访问项目(Exchange Visitor Program)管理规定的修订版,自2015年1月5日起对J-1签证申请者实施新的外语要求,具体标准由各留学单位制定。请赴美留学人员提前联系留学单位,了解其具体要求,做好外语准备。

(四)在职教师申报“公派研究生项目”由人事处审批,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申报,具体申报事宜可咨询国际交流合作处。

(五)同一时段内仅限申报一个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在已申报项目未公布录取结果前,国家留学基金委不接受申请人其他项目申请。申报2018年1月“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的教师在确认未录取后可继续申报“青骨项目”和“西部项目”。

(六)“青骨项目”、“西部项目”申报工作同步开展且选派要求、程序相似,申请人的项目申报意向仅作参考,最终推荐项目由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项目统筹的实际确定。

(七)申报人必须提前规划、安排好出行期间的生活、工作事宜,一经录取,资助身份、资格及期限不再变更。

四、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3月15日前,各院(系)向人事处师资培训科提交《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师公派出国(CSC)项目人选汇总表.xls》(一式一份),并附上申请人的以下材料:《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师公派出国(CSC)申请表.doc》、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外方合作者简历(由导师本人提供并签字、原则上不超过一页)、   在研材料证明.docx(科研、专利和获奖部分由我处统一到科技处审核)。申报“博导短期交流项目”的只需提交《人选汇总表》、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和外方合作者简历。

(二)3月18日前,学校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根据申报情况进行评审,确定各项目推荐人选。

(三)3月20日开始,“公派研究生项目”、“艺术类项目”和“博导短期交流项目”推荐人员进行网上报名,并准备相关纸质材料。4月初,“青骨项目”和“西部项目”推荐人员进行网上报名,并准备相关纸质材料。

(四)5月“公派研究生项目”、“艺术类项目”和“青骨项目”公布录取结果。6月,“博导短期交流项目”公布录取结果。7月,“西部项目”公布录取结果。

其他未尽事宜,请详询人事处师资培训科(联系电话82202083)。

人事处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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