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您当前所在位置是: 网站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我校教职工工伤保险全覆盖后相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2017-09-30     浏览数:

各院(系),各部、处(室),草堂校区管委会: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央驻陕和省直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20号)规定,学校自2017年8月份已为参加陕西省医疗保险的教职工缴纳了陕西省工伤保险,参加西安市医疗保险教职工均已参加了西安市工伤保险,至此我校实现了教职工工伤保险全覆盖,为最大限度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现就参保后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我校固定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和劳动合同制人员均已参加了工伤保险,其中:缴纳陕西省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参加陕西省工伤保险,缴纳西安市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参加西安市工伤保险。

二、缴费方式

学校按规定比率逐月缴纳工伤保险费,教职工个人不承担工伤保险费用。

三、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可认定(视同)或不认定(视同)工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教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申告

根据上级业务部门工伤申告时间要求,我校教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或个人须在事发后的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口头告知人事处,用人单位2日内须向人事处报送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受伤教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受伤部位、受伤原因、受伤情况及救治医院等,并填写《工伤保险事故申告登记表》(见附表)。人事处3日内向上级业务部门进行书面事故申告,30日内申报工伤认定,工伤保险部门受理后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作出工伤认定。

五、注意事项

(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根据工伤政策规定,参保教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一般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陕西省工伤保险目前暂未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如若教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可就近治疗,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后再行通知;参加西安市工伤保险教职工,情况紧急可就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待教职工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后)治疗,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宣传与落实

各单位领导和业务人员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做好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工作,避免教职工在发生意外事故后,耽误治疗,延误工伤申报时间,造成工伤申请无法受理或相关工伤待遇无法享受等情况。

(三)联系方式

地址:行政楼404室人事处劳资科

电话:82202082 联系人:刘老师 周老师

特此通知。

附件1、工伤保险事故申告登记表.doc

附件2、西安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doc

人事处

2017年9月29日

上一篇:关于开展2017年下半年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2017年教师岗前培训暨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培训及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