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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的通知

日期:2015-11-10     浏览数:
各院(系),各部、处(室),草堂管委会:

职称评审是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为深入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切实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严肃申报评审工作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和良好学术文化氛围,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现就进一步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应实事求是地总结自己的工作业绩,不得在填报、提供有关材料时弄虚作假;不得通过宴请、发短信、打电话、送礼等方式直接或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他人)说情、拉票,经查证有弄虚作假、拉票贿评行为者,取消申报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参与或帮助他人拉票贿评的,比照拉票贿评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二、各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人员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并负责地签署意见。不得为不真实材料提供证明,不得为弄虚作假人员提供帮助。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审核工作的单位,应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停止其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组织和经办人蓄意隐瞒事实,为申报人员的虚假材料提供证明的,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三、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在评审过程中,应实事求是、准确客观,不以感情代替政策,更不以原则做交易,降低评审标准和质量,损坏评委会集体声誉。若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将取消评委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四、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各单位应按规定对申报人员的填报材料、本单位推荐评聘结果进行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对于没有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单位,推荐结果不予承认。对于未作出个人诚信承诺的申报人员,取消参评资格。

监察处 人事处

20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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