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

您当前所在位置是: 网站首页 >> 博士后 >> 政策制度 >> 正文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

日期:2019-12-13     浏览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大培养和吸引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力度,不断加强博士后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及陕西省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校内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根据学科发展目标、科学研究需要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招收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学校博士后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校博士后工作。

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设站单位负责人和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第四条  人事处是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下设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流动站的设站申报、管理、评估工作和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站单位成立博士后工作小组,设站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为流动站所在一级学科专家。博士后工作小组,负责本流动站博士后进站、在站及出站的管理及博士后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的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具体业务指导。在职在岗的博士生导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科研经费充足的教师具备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

第七条  招收条件

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具有博士学位和学历且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3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下者可申请进入流动站。本校博士毕业生不得申请进入校内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

第八条  招收类型

(一)全职博士后。进站后档案及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全职博士后包括师资博士后、科研博士后、外籍博士后。

1.师资博士后:通过学校师资引进考核,满足教师引进基本条件,作为学校师资储备招收的博士后。

2.科研博士后:有研究经费支持的科研团队,招收的在相关学术领域取得一定成绩的博士后。

3.外籍博士后:有研究经费支持的科研团队,招收的已办结来华工作许可手续的优秀外籍博士后。

(二)在职博士后。经在职单位保留人事关系并同意脱产进入我校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在职博士后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为主。本校教职工原则上不再以在职身份进入本校流动站。

(三)企业博士后。学校流动站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基地等联合培养的博士后。

第九条  招收程序

(一)各学科、科研团队、项目组提出博士后招收需求,经设站单位审核、学校审批后统一发布。师资博士后的招收纳入学院当年教师引进计划。

(二)设站单位、合作导师对申请进入流动站人员的基本条件、思想品德、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等进行全面考察,确定拟录用人员,报学校审批。师资博士后按教师引进要求进行考察。

(三)学校审批通过后,为申请人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

(四)外籍人员进入流动站的,还需按照国家、陕西省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

第四章  博士后管理

第十条  进站管理

(一)经审批同意招收的博士后,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1个月以内办理进站手续并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进站报到的,须提交书面申请,3个月后仍不能进站的,取消博士后资格。

(二)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时,须与学校、设站单位及合作导师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在站管理

(一)在站时间

博士后在站时间为2~3年,若提前完成工作任务,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应不少于21个月。

(二)开题报告

博士后进站3个月以内,须与合作导师共同确定研究课题,制定研究计划,撰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经合作导师和设站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中期考核

博士后进站1年后,由设站单位、合作导师根据工作协议对博士后工作进度、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考核结果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科研项目申报

博士后在站期间,必须申请国家级科研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或陕西省博士后基金项目资助。未申请上述项目资助的,不予办理出站手续。

(五)人才项目申报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成果突出的,可申报国家、省部级人才计划,师资博士后还可以申请学校设立的各类人才计划。

(六)成果归属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利用流动站的研究条件取得的所有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所有,研究成果均应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或完成单位。企业博士后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师资博士后管理

(一)各设站单位及合作导师为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提供充足的科研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安排教学任务。

(二)经合作导师和设站单位同意,师资博士后在站满21个月后,可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师岗前培训、教师专业技能测试等相关培训及测试。

(三)经合作导师和设站单位同意,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短期出国留学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出国(境)期间的管理及考核参照学校教师出国留学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师资博士后在校期间安排工位并可以按照副导师身份指导1~2名硕士研究生。

(五)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满足出站条件并获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社会科学基金(含青年项目)的,可直接聘任至教师岗位并参加学校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三条  延期管理

如因承担项目或课题未完成确需延期的,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和设站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在站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全职博士后延期期间的薪酬、社保等待遇学校不再承担。

第十四条  出站管理

(一)博士后完成工作协议约定的科研成果要求(见附件),且满足在站时间要求的,可申请出站。

(二)师资博士后出站考核合格并愿意留校的,出站后即可办理入校工作手续,聘用在教师岗位,工龄连续计算。业绩成果突出者可申请按照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

(三)师资博士后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不愿留校的,退还在站总收入(不含陕西省生活补助)的25%,按普通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

(四)科研博士后和外籍博士后出站考核合格、符合学校人才引进和教师聘用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核聘任。

第十五条  退站管理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退站:

(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二)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四)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七)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八)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逾期不办理手续的;

(九)不适宜继续从事研究工作的。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薪酬

师资博士后年收入20~25万元(税前),其他全职博士后年收入15~20万元(税前)。企业博士后按协议享受合作企业提供的相关待遇。

上述薪酬包含基本薪酬、陕西省博士后生活补助。

(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由学校提供。

(二)陕西省博士后生活补助:依陕西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合作导师可根据博士后的工作和科研产出情况,在基本薪酬和生活补助的基础上,为博士后发放科研绩效,标准由导师确定。

第十七条  业绩奖励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产生的超出工作协议要求的成果(第一作者,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可享受与在职教职工相同的业绩奖励。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

(一)学校为师资博士后和科研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个人上缴部分)、失业险、养老险等有关个人应缴部分由学校参照同类在职人员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医疗保障参照在编教职工执行。

(二)学校为港、澳、台地区及外籍博士后购买商业保险,标准按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其他福利

(一)全职博士后可租住学校博士后公寓或发放租房补贴,享受本校教职工子女入学政策。

(二)师资博士后享受一次性科研经费5万元,其合作导师享受指导经费3万元。

第六章  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  学校引导博士后树立科学报国的爱国主义精神,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科学精神,勇于创新、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矢志不渝,孜孜求索,淡泊名利,潜心钻研,锐意创新。

第二十一条  设站单位努力为博士后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积极创造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应自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的学习,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的权益,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坚决抵制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章  评估与表彰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开展对各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的校内检查评估。检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设站单位对博士后工作的支持力度、流动站建设、政策制度落实、博士后招收质量、博士后工作业绩及日常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设站单位和博士后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多做贡献、多出成绩,定期开展优秀博士后人员、先进流动站、先进博士后管理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仅适用于公布后进站的博士后,最终解释权归人事处。其他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docx

下一篇: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