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

您当前所在位置是: 网站首页 >> 博士后 >> 政策制度 >> 正文

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

日期:2013-04-18     浏览数:

根据《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进一步提高博士后国际化水平,拓宽博士后国际视野,加强博士后国际交流,吸引外籍和有留学经历的博士毕业生来华(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特制定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

一、目的意义

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设立派出项目、引进项目和学术交流项目。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主要是资助部分优秀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到国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优势学科领域,在合作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主要是资助部分优秀外籍(境外)和留学博士到国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在合作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学术交流项目,主要是资助部分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赴国外(境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国家通过实施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不断提升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交流能力,逐步加大外籍(境外)和有留学经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科研团队中的比例,不断拓展博士后国际视野,提高博士后国际化水平,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以培养造就一批杰出博士后人才。

二、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

资助优秀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到国外(境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优势学科领域,合作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一)基本条件

资助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含拟进站的博士毕业生,下同)。主要从国内“985”高校、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全国优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中产生。根据计划进展情况,逐步扩大选拔范围。

2.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3.在站期间或在读博士期间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

4.具有良好的英语(或接收国语言)听、说、读、写能力。

5.国外拟接收单位一般应为世界排名前100名的高校、国际知名研究机构或企业。

6.专业领域。前期主要集中在基础研究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中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领域,逐步扩大到人文和社会科学领域。

(二)选拔程序

选拔方式分为两种:

1.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选拔,每年一次。

(1)组织申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开展“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组织申报。

(2)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所在单位和合作导师同意,自主联系国外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申请赴国外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并取得正式邀请的人员可申请“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资助。

(3)单位推荐。单位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限额推荐。

(4)择优资助。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确定资助人选。

2.国内“985”高校、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全国优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或省市、部门)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研究机构或企业)签订博士后交流协议,符合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条件和要求的,可按照协议每年自主选拔产生一批资助人选,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国家给予一定经费资助。以后视实施情况逐步扩大交流范围。

(三)数量与期限

交流期限为两年,国家提供第一年的资助经费,第二年的资助经费由接收单位承担。如需延期,延长期的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初期资助人员规模在每年200人左右,以后视情况和效果逐步扩大。

(四)资助额度

国家资助派出人员第一年每人3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工资、基本保险、住房费用和往返差旅费等。第二年及延长期的资助标准参照该标准执行。

(五)考核管理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为该计划主管机构,负责该计划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管理工作,委托资助人员的派出单位负责资助人员的具体管理。

(六)退出

对资助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如因故中途退出“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资助项目,需承担资助经费一定比例的违约赔偿金。

三、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

资助一批外籍(境外)和留学博士来华(回国)从事博士后工作。

(一)基本条件

资助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2.近一年内在国外(境外)世界排名前100名的高校获得博士学位。

3.在读博士期间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

4.能够保证在华连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少于20个月。

5.非英语国家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中文(或英文)听、说、读、写能力。

(二)选拔程序

选拔方式分为两种:

1.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选拔,每年一次。

(1)组织申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发布开展“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组织申报。

(2)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联系国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申请“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资助。

(3)单位推荐。引进单位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在读博士期间取得的成果限额推荐。

(4)择优资助。全国博士管委会办公室组织评议,拟定资助人选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

2.国内“985”高校、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全国优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或省市、部门)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研究机构或企业)签订博士后交流协议,符合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条件和要求的,可按照协议每年自主选拔产生一批资助人选,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国家给予一定经费资助。以后视实施情况逐步扩大交流范围。

(三)数量与期限

资助期限为两年,如需延期,延长期的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初期资助人员规模在每年200人左右,以后视情况和效果逐步扩大。

(四)资助额度

资助引进人员每人每年30万元人民币,其中国家资助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接收单位资助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包括工资、基本保险、住房费用和往返差旅费等。延长期的资助标准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五)考核管理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为该计划主管机构,负责该计划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管理工作,具体资助人员的管理参照国内博士后研究人员执行。在站期间公开发布的成果须注明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资助人员。

四、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学术交流项目

资助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赴国外(境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一)基本条件

资助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2.具有良好的外语水平,或已经在重要国际会议、国际刊物上用外语发表论文。

3.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需为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和一定规模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召集人为专业的行业协会,或者由专门的高校、科研院所发起的多边国际学术会议。

4.已经向该次国际会议投稿、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以其博士后合作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后本人为第二作者),并已经收到会议的正式书面录用通知将在会议上宣读论文。

5.拟参加的国际会议在其会议通知中注明将以带有国际书号的学术期刊或会议论文集形式发表申请者的论文全文。

(二)人员数量

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择优资助”的原则,每年资助两批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国际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初期每年资助200-300人。

(三)资助标准

国家资助每个学术交流活动3万元,含交通费、住宿费、会议费等。

五、其他事项

(一)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效果的跟踪和评估工作,并将项目实施成效纳入博士后工作综合评估指标,对项目实施成效突出的单位在评优时予以倾斜。

(二)鼓励地方(部门、设站单位)根据条件设立地方(部门、设站单位)博士后国际交流项目。

(三)自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实施起,原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争取优秀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通知》(人专发[1989]5号)、《关于进一步争取优秀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通知》(人专发[1992]16号)同时废止。

六、组织实施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博士后国际交流工作,加大对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各设站单位的指导与帮助,组织做好申报和推荐工作,要加强对推荐人选的考察和跟踪服务,注重选拔品德优秀、学风端正、创新意识强、发展潜力大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为培养更多具有国际视野、洞察学科前沿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做出贡献。各设站单位要以此为契机,鼓励支持优秀博士后申请参与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大对优秀外籍和留学博士的吸引力度,加强对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资助人选的管理、考核、跟踪、服务工作,密切与海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联系,在合作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方面创新体制机制,力争取得成效,为提升博士后创新能力、推进博士后国际化贡献力量。

上一篇: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下一篇:香江学者计划”实施细则(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