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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文件

日期:2013-04-24     浏览数:

                                                                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期间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获得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暂以市和区县两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分级运行,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工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和各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职工生育保险费的收缴、管理和支付,并确保基金的运营安全。

市卫生、财政、计划生育、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对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统筹,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一)莲湖、新城、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内的部、省、市属用人单位参加市级统筹,在市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二)区县属及以下用人单位参加区县级统筹,在各区县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三)长安、阎良、临潼区及各县的部、省、市属用人单位参加所在区县的生育保险统筹。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下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办理生育保险。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登记办理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的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生育保险待遇的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

(二)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三)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补贴支付标准: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住院分娩医疗费补贴标准:

1、剖宫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2、阴式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第十三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元;

(二)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三)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长安、阎良、临潼区及各县可按照以上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医疗费支出的实际,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及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享受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正常发放。

第十六条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

(二)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在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工,可自分娩、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90日内,到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保险补贴。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

(二)区、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三)定点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西安市长效节育手术证明或医学证明及医疗资料。

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还须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20日内对申领人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核定标准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对已登记参加生育保险但又自行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从中断缴费当月起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直至恢复缴费。职工在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在本单位补缴所欠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经办机构再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依法监督各项生育保险政策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登记;

(二)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提供生育保险业务查询服务;

(三)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第二十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接受同级财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本办法和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劳发[2006]43号

各区、县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6]6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落实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生育补偿,根据《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

(二)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在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条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按照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在生育中产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第四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坚持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低于限额补贴标准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补贴;高于限额补贴标准经审核后按限额补贴。

(一)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住院分娩医疗费补贴标准:

(1)剖宫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2)阴式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元;

2、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3、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同时实施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其中最高的一种标准进行补贴。

, 第六, , , , 条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属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职工,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发生宫外孕后实施保守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1500元;手术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3500元。

第八条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及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享受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正常发放。

第九条参保职工必须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检查、治疗、生育,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参保女职工因急产,不能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可就近选择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分娩,分娩后应在10日内(节假日顺延)持急诊诊断证明到经办机构办理报批手续,未及时报批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参保职工因出差、派驻异地工作,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按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进行补贴。

第十条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产的,必须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否则,经办机构拒付相关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第十一条参保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参保职工分娩、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90日内),填写《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申请表》,并携带下列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补贴:

(一)参保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单位证明;

(二)区、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三)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西安市长效节育手术证明或医学证明和医疗资料复印件及相关票据。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男职工,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及所在街道或乡镇证明材料。

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还须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经办机构及时审核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确认待遇支付的条件和项目,审核无误后于收到申请资料次月下旬将生育补贴费用一次性补助给参保职工。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政策规定而发生的各项生育费用;

(二)因犯罪、酗酒、吸毒、自伤、责任事故等造成终止妊娠的一切费用;

(三)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四)未经经办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节育手术的医疗费;

(五)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

(六)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外的费用;

(七)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八)超出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及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111号)精神,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为了规范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加强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同时做好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一)统筹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参保登记和费用征缴

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按照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费全市执行统一标准,即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与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

(三)待遇的审核与支付

1、生育保险待遇在参保职工分娩休满产假、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90日内,由参保单位携带有关申请材料到参保登记所在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领人申请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核定标准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2、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后,生育保险待遇由职工参保登记所在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上报支付明细表,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汇总,报财政部门核拨后,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申报数额下拨各区县支出户。市经办机构将不定期对各区县的待遇审核资料进行检查或抽查。

(四)医疗服务管理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具体办法按《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基金管理

1、实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后,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统一设立会计科目,对各区县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管理,分户记账。各区县经办机构撤销财政专户,分别设立生育保险收入户和支出户。

2、各区县生育保险基金的结余(包含累计结余和当期结余),经专项审计后,全额转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再由市生育险经办机构收入户转存入市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区县用人单位及财政所拖欠的生育保险费用应及时补缴结清,由各区县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追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市财政部门紧密配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基金足额上解。

3、各级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生育保险费征缴规定,征缴保险费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各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在每月25日前将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的余额全部划入市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划入市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和挪用。

4、实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后,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接受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六)管理考核

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职工生育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具体办法按照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经办有关规定

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执行统一的生育保险经办工作流程。全市使用统一格式的各类审批表、统计报表、登记表、明细表表样。

二、生育保险待遇的调整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生育的职工,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

1、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补贴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住院分娩医疗费补贴标准:

①剖宫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

②阴式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50元。

2、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2)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3)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3、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它费用补贴标准:

(1)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职工,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第1项(1)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贴。

(2)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发生宫外孕后实施保守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4000元;手术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6000元。

(二)发生下列因生育引发的1种并发症的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同时,在给予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若同时患有2种以上(含2种)的生育并发症,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生育并发症(26种):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尿病、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症、产娠中暑、产娠期精神异常。

三、执行时间

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同步进行。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调整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生育保险问答

1、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且属非职工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有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2、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哪些费用?

(1)违反《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政策规定,而发生的各项生育费用;

(2)因犯罪、酗酒、吸毒、自伤、自残、非婚内生育、责任事故等造成终止妊娠的一切费用;

(3)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4)未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节育手术的医疗费;

(5)自己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

(6)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外的费用;

(7)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刚出生婴儿患病不能享受父母的参保待遇,可选择给其参加居民医保)

(8)超出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3、哪些是属于“计划内生育”?

生育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计划内生育”:

(1)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2)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生委批准;

(3)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4、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是多少?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住院分娩医疗费补贴标准:

①剖宫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

②阴式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50元。

(4)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发生宫外孕后实施保守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4000元;手术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