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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编制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0-11-23     浏览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学校人力资源保障体系,构建规范、有序的用人机制,服务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陕西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文件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由学校或学校内非独立法人的二级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编制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人员类型

第三条 编制外人员类型包括A、B、C、D四种类型,分别为人事代理、初级人事代理、劳动合同制和劳务派遣。

第四条 人事代理(A类):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人事关系和档案由学校委托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日常管理与编制内人员相同。

第五条 初级人事代理(B类):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人事关系和档案由学校委托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日常管理参照A类人员执行。

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C类):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不接转人事关系和档案,日常管理参照A类人员执行。

第七条 劳务派遣(D类):与学校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公司向学校派遣的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与学校无劳动关系,学校不接转人事关系和档案。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八条 选聘编制外人员的基本条件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思想道德素质良好,诚实守信、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A类人员适用岗位及选聘条件为:

(一)教师、实验室系列和科研岗位:应具有博士学位及研究生学历。年龄超过36周岁的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后工作经历。

(二)辅导员岗位:应届毕业生,中共党员,学习期间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其中,硕士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8周岁,博士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2周岁。

(三)管理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具有硕士学位及研究生学历,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职B类人员。

(四)其他:经学校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人员、政策性安置人员和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教育、医疗卫生、财会等专业的现职B类技术人员。

第十条 B类人员适用岗位及选聘条件:

(一)管理岗位:应届毕业生,具有硕士学位及研究生学历;或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职C类人员。

(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应届毕业生,具有硕士学位及研究生学历;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职C类人员。

(三)其他:经学校批准的有重要贡献人员;具有执业资格的基础教育、医疗卫生、财会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C类人员适用岗位及选聘条件:

(一)管理岗位: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及研究生学历。

(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及研究生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拟聘岗位专业技术从业资格或业务能力。

(三)工勤岗位:具有拟聘岗位学历要求;或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业务能力。

(四)其他:经学校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人才配偶或子女。

第十二条 D类人员应具备满足学校和二级单位劳务需求的职业资格和劳动技能。

第十三条 新进的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政策性安置和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在人员选聘时,根据岗位特点和实际需求,可以补充选聘条件,但不能包含歧视性条件。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每年末向学校提交用人计划,学校根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实际需求审定年度招聘计划。自筹经费支付工资待遇的D类人员招聘计划,用人单位可在每学期初提交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年度招聘计划,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岗位数量和条件,但涉及军工保密岗位的除外。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与人事处等单位组成选聘工作组,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考察。综合考察的步骤包括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

第十八条 公开招聘过程中的资格审查结果、面试入围人员及拟聘人员信息均应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确定的拟聘人员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者视为放弃资格。

第五章 工资绩效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绩效及福利待遇按资金来源分为学校预算经费支付和用人单位自筹。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按以下原则享受工资和绩效:

(一)A类人员的工资、绩效可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或参照学校编制内人员工资绩效标准执行。

(二)B类、C类和D类人员的工资、绩效可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其中新进管理岗位人员的薪资标准按照下表执行,其他类型人员参照执行。

注:B、C类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调整,最高不超过同系列A类人员标准。年度考核合格,基本工资增加30元/月、基础绩效增加30元/月;年度考核优秀,基本工资增加50元/月、基础绩效增加50元/月。

(三)聘用人员各类事假、病假及产假等缺勤情况工资待遇按照国、省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按以下原则享受福利待遇:

(一) A 类人员受聘期间福利待遇与在编人员相同。

(二) B 类人员受聘期间除享受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外,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专业技术评审、校内岗位竞聘,但不享受住房及子女就学、入托政策。

(三) C 类人员受聘期间享受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但不享受学校住房及子女就学、入托等政策。

(四)D类人员的福利待遇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相关费用中,单位缴纳部分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确定的资金来源分别由学校和用人单位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受聘人员承担;D类人员由劳务派出方按规定负责办理。

(二)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引起的劳动纠纷或法律诉讼,由二级单位负责妥善处理,对学校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上报年度计划时应明确聘用人员的工资、绩效、福利及社会保险等费用的经费来源。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外人员的聘用实行“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用人单位在学校的统一管理下,负责编制外人员的日常管理、考勤并代表学校处理与聘用人员产生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事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用人单位对编制外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作为岗位调整及续聘、转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新进编制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第一个聘期考核合格后,双方同意可签订第二个聘期合同。

第二十八条 转聘与解聘。

(一)A类人员连续两个聘期考核合格,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

(1)教师岗位、实验系列、科研和辅导员岗位人员,符合上级转入条件的,按学校政策定期转入事业编制。

(2)其他岗位A类人员,符合上级转入条件的,按程序和比例考察后,择优核准转入事业编制。

(二)B类人员连续两个聘期考核合格,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

(1)任职满两年者,符合A类岗位选聘条件,可报名参加同系列A类岗位的选聘。

(2)任职满三年且聘期考核合格,符合A类岗位选聘条件,学校按程序和比例考察,择优核准转聘为A类人员。

(三)C类人员连续两个聘期考核合格,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

(1)任职满两年者,符合B类岗位选聘条件,可报名参加同系列B类岗位的选聘。

(2)任职满三年者,符合B类岗位选聘条件,学校按程序和比例考察后,择优核准转聘为B类人员。

(四)每个聘期结束,学校根据聘期考核和岗位需求,对不适合续聘的人员予以解聘。

(五)聘用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学校不再续聘,按 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九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公派出国(境)者,工资待遇按学校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办理;经学校同意的其他因私出国(境)者,学校和用人单位视情况予以停发其出国期(境)间的工资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经学校批准参加培训、学习和学历提升教育,学校和用人单位视情况予以停发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聘用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

(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有学术不端行为或有违师德师风要求的。

(五)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聘用人员违反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其工资待遇的经费来源保持不变,学校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逐步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人员类型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校内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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