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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2-01-17     浏览数:
西建大(2012)19号
各院(系),部、处(室):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教人办[2011]21号文件《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人员范围
  (1)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校及校办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
  (2)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2、凡符合条件,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须本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于2012年2月底前交校人事处统一办理,自行缴费。
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单位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提供书面证明的人员应是原单位负责人或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同期财务科(室)负责人、工(班)长等。
3、填写《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人事处网页下载或复印均可)一式三份。经认真审查后,对拟纳入保障范围人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审。
4、缴费及发放办法均以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事处网页下载或查阅)精神为准。
认真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是陕西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关系到我校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请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尤其是离休办、退休办和居委会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及时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2年 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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